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4号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非常设性组织也可认定为受贿犯罪主体。
八种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其中,对个人构成贿赂罪,界定为除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这些人虽然都有一定的职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所从事的事务并非全都属于公务,其职务便利有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和非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之分。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受贿犯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作出了规定,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