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我国将执行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原国家发改委2002年11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两者有何不同?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专门对此做了说明。
省物价局物价处处长曹俊生介绍说,2002年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6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价格听证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对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社会上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实际上听证会的意见是物价部门定价的“参考”而非“依据”。再者,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三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发挥“代表”的作用。四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因此有必要修改听证办法。
曹俊生介绍,新办法一个最大的改动,是将“申请听证”改成了“职能听证”,亦即以前是在企业等主体申请之下才召开听证会,而现在只有职能部门觉得有必要才召开听证会。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想涨价就提出听证申请的企业设立了一个把门的程序。同时,职能部门对听证会的意见采纳情况要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而此前则是不透明的“暗箱操作”。
因“听证代表”并非大家选举产生而又容易与“人大代表”性质混淆,因此,新办法中改成了“听证会参加人”。新设听证人一职,可由政府邀请知名人士或大家推举产生。上述人士的构成、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将得到严格的限定。
据介绍,为了消除以往由于听证会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对公正性的疑虑,新办法规定将尽可能“全方位、全过程”地公开,所有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都将公开,并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40%,而此前的占比是30%。(郑哲 燕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