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1月28日电(记者 王骏勇)因盗用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在某大型商业银行湖南、福建等地的分支机构共骗取现金120余万,日前,龚永强、杨帆两名被告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2006年7月,龚永强在掌握了伪造信用卡的方法后,通过互联网联络杨帆等人,合谋窃取他人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资料,由龚永强伪造银行卡后雇人至银行骗取卡内资金。自2007年2月至4月,龚永强等人合伙在湖南、福建、江西等地作案5次,骗取现金120余万。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以盗用、冒用情况居多,类似持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目前并不多见。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此案再次提醒信用卡持有者,在注意保护好密码的同时,对自己的卡号、身份信息也要注意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金融部门也要加强信用卡的安全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