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每天上班12小时,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认为支付工资超过最低标准的部分就算加班工资,甚至保安夜间可以睡觉也不应当算工作。为此,保安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昨据南长法院证实,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原告华某诉称:他2006年7月起到被告物业公司做保安,物业公司一直安排自己加班,但没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中夜班费。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06年7月至今年4月的加班工资12415元、中班费456元、夜班费14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有特殊性,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已经明确了工作性质和待遇,公司给华某的待遇超过了最低工资收入,超过部分应视为对其的补贴及加班工资。且原告在上夜班时可以睡觉,不应当支付夜班费。此外,公司同意为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支付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平日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劳动者支付3倍、2倍、1.5倍的加班工资。因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其提出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就明确所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意见不予支持。华某每工作4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12小时期间,虽然其休息的天数已经超过应休天数,但其工作时间较正常的工作时间多,故对于华某多工作的时间可作为延时加班。因华某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都进行了加班且上了200个夜班,故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和夜班工津贴。
法院由此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华某2006年7月至今年4月期间的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29.26元、夜班津贴1400元;物业公司为华某补缴2006年7月到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文中人物系化名) (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