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失业监测制度
● 对中级工以上失业的农民工技术骨干登记造册,优先推荐就业
● 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免费技能培训
● 农民工技术骨干可享受更优惠的公共服务
● 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 暂缓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2月1日,广东省政府发出《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温家宝总理近日在广东调研时对农民工稳定就业问题给予极大关注,要求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优秀农民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和省长黄华华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稳定就业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职工失业退保情况一周一报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就业失业情况监测;进一步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企业倒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和退保等情况周报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登记造册并实施重点监控。优先推荐中级工以上骨干就业
深入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将农民工纳入相应的就业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招聘失业农民工技术骨干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农民工转岗转业,对来自地震灾区和家庭困难的失业农民工,积极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及时举办失业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取得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农民工技术骨干,及时登记造册,及时开展岗位对接,及时推荐就业。
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免费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可适当给予补贴;加强校企合作,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家庭困难的失业农民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师以上或可租住廉租房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就业、子女教育、社保、入户等公共服务。在实行累计积分制的市,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失业不影响积分,再就业连续积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拥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农民工技术骨干纳入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对具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政策扶持、政策咨询、专家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融资服务、开业指导以及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暂缓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近期暂缓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探索防范化解因企业倒闭等形成的工资支付风险的机制,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所需;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降低农民工参加医保标准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地区;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统筹考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需求;适当降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解决农民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加快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适应农民工在城乡流动就业的特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努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减轻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设专窗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
加强对因企业倒闭等引发事件的监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倒闭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推动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建立银行支付工资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机制和重大违法企业社会公布制度,重点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采取先予执行、先行裁决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及时取得劳动报酬和获得经济补偿;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特别仲裁庭,妥善化解停产、倒闭企业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和推广建立劳动争议联调机制;设立农民工举报投诉专门窗口,及时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意见》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