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按照有关政策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再一次让人们关注延迟退休的问题。(12月3日《新京报》)
我想提醒的是,该送审稿所涉并非一般的延迟退休,而是一部分妇女在现有政策下理应享有的同龄退休权利,它不会导致普遍延长工作年限或者妇女退休年龄超出现有政策规定。
昨日(4日),《新京报》刊发评论《延时退休:让所有女性自己选择》,文章提出“将人群的差异性愿望纳入退休制度改革的考量中、保持退休年龄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此举确实重要,但是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中国妇女普遍只有比男性早退休的“权利”,却没有同龄退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她们还根本谈不上什么自愿选择。只有首先给予妇女同龄退休的权利,然后她们才有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性。
同龄退休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大多数情况下男女不同龄退休,差别在5-10年不等。其中,只有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女知识分子的同龄退休问题才凸显出来,原因是有关政策允许她们在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龄退休。而这一政策却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引起了一些纠纷甚至诉讼,由此才导致在退休普遍不同龄的情况下,同龄退休却似乎成了这些妇女的专属议题。
当然更进一步的主张是,在所有情况下男女均可同龄退休,因为以性别为由的区别对待有失公平,即使区别对待的初衷是保护或优待。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另外,还应该彻底取消僵化过时的身份和级别划分,仅以职业和实际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所以,基准的问题或许是简单的:妇女到底有没有和男性同龄退休的权利?妇女符合政策的同龄退休要求是否应该受到支持?权利视角要求我们回归到当事人的主体,回归到公平对待的出发点上去看待社会问题,而不是用想象中的意愿差异或利益冲突去抵挡基本权利的实现。(吕频 北京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