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日公告称,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二十四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238.2亿元,期限1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28%。
根据财政部公告,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2008年12月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0日发行结束,12月1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09年12月8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期国债在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至10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