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ATM机上取款,竟发现卡上46万余元巨款不翼而飞。
经警方侦查,原来这张卡已被犯罪分子复制,而密码也被盗取,犯罪分子用此卡在异地购买了大量金银首饰。案件侦破后,这笔巨款却无法追回。持卡人无奈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审判,判决支持持卡人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卡46万巨款不翼而飞
持卡人姓王,去年12月2日晚,王先生来到该行热河南路分理处ATM自助取款机上取款。取完款后,他查询发现,卡里还有余额46.39万余元。
3天后,王先生在江宁一台ATM机上取款时,吃惊地发现,卡里仅剩下2800元。当晚,王先生再次查询,发现卡内余额只剩800元。王先生当即向鼓楼警方报警。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12月4日至5日两天,王先生的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总额达46万余元,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
根据截获线索,警方迅速赶赴江西布控。今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汤海仁在该省余干县县城落网。
巨款原是被人“制卡”盗走
今年28岁的汤海仁4年前曾来南京打工。他交代,去年12月1日,他得知其堂兄汤仁才等人会通过ATM机盗款,便加入到他们的行列。这伙人经密谋后,于当夜开车赶到南京,伺机作案。
次日中午,这几人经踩点,“看中”了下关热河南路某银行分理处的自助取款机。该取款机设在银行大门的一侧,装有自动玻璃门,用户进入必须用银行卡刷卡开门。
确定目标后,当晚,汤海仁与另一同伙来到现场,趁无人取款的间隙,快速在取款机玻璃门的刷卡口上装了读卡器,随后又用双面胶将一只带摄像头的MP4固定在ATM机上方。
不久,王先生前来取款。王先生离开后,汤海仁等人便取下读卡器和MP4,用自带的设备复制了两张银行卡。
汤海仁和同伙随即来到南昌百货公司,用刷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40余万元的金条及金银首饰。
汤海仁虽然落网了,但包括他堂兄在内的另4名同伙仍在逃。
打官司要求银行担责
从卡上巨款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王先生就不停地找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但银行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这是刑事犯罪,并非ATM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王先生巨款被盗,王先生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索。
由于汤海仁的其他犯罪同伙一直没有落网,赃款也就难以追回。今年3月12日,王先生将发卡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承担全部实际损失。但此时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
6月5日,鼓楼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汤海仁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此后,王先生民事索赔案由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银行没能保证储户安全
庭审中,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巨款被盗,是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造成的,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银行则认为自助银行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规范,原告借记卡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引起的,自身具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银行就有保证王先生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刑事判决书认定汤海仁及另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安装读卡器和MP4的方式,窃取密码,复制借记卡,支取及购买金器,充分说明被告热河南路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被告银行应承担给付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给付原告46.3万余元的损失及相应利息。(李自庆 殷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