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专电 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政府定价的许多重要商品和服务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0日就《听证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原有《听证办法》存在哪些问题?
答:依据价格法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三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四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机制。
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修订原听证办法。
问:听证会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发挥怎样作用?
答: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价听证会是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论证会”,即听证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只对政府制定价格起参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是以成本、市场供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
为此,修订后的《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问:政府定价是否都要经过听证?
答: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问:本次对《听证办法》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为增强听证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听证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二是新设听证人,并明确了其职责;三是对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四是细化听证程序;五是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