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亚南。 杨国明 孙欣瑜 图
被告人在法庭上。 杨国明 孙欣瑜 图
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亚南等23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魁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全才、邓书杰、彭标、李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两名被告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532,900.00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3,949,170.00元无法返还。众多群众因参与被告人唐亚南等人组织的非法集资,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陷入生活困境。投资户周天明等人,因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崩溃而发病,终因投资受损无钱医治以致死亡。颍上县投资户彭杰,在返款无望后因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为挽回损失,纷纷相互串联不断到亳州、合肥、北京等地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魁元、李全才、张绳坤、邓书杰、彭标、李春侠、王加洪、孙琦、王静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参与非法集资,帮助被告人唐亚南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非法集资,帮助被告人唐亚南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玉叶、于春银、张军峰、靳书章、王修林、李灯、王怀君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参与非法集资,帮助被告人唐亚南骗取集资款,其中被告人韩玉叶、于春银、张军峰、李灯、王修林参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靳书章、王怀君参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福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明森、徐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素梅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被告人李凯转移、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