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11日电(记者 包永辉)江苏省11日颁布《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专家指出,这部省政府规章的出台,标志着该省“民告官”案件审理更加阳光透明。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通俗地讲,行政复议是“民告官”以求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实践中,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仅仅书面审理往往难以查清案情,各级复议机关都经常性地采取实地调查特别是听证的调查方式,不仅有利于查清案情,也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几年的试点推广,行政复议听证已经被江苏省各行政复议机构普遍作为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但由于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听证工作的开展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存在对听证范围的把握不一、听证程序不一、对听证结果的使用不一等问题,急需规范。因此,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这部规章。《听证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情疑难、复杂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听证办法》详细规定了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认为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主持人批准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核对听证笔录;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听证办法》还规定,法制工作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听证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据介绍,《听证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