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17日电 苏浙沪两省一市15日共同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9-2010年)》。长三角从明年起,将分别在水体、发电厂、尾气等领域统一行动,开展污染治理合作。
据《新华日报》报道,从2009年起,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外,在太湖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分批制定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名录。长三角地区将逐步推进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