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王宇、姚均芳)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举措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共18条,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办法》中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办法》中的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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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办法》明确指出,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按项目进度用款。
央行要求,各银行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做好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应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并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