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座谈会在京举行陈至立出席并讲话
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日在北京联合召开循环经济促进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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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至立指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关系节能减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她说,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还将推动形成新产业和一批新产品,对拉动内需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陈至立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一要深入学习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二要尽早出台法律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实施的操作性,切实保障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三要依法完善相关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起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机制;四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技术落实到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促进采用节约资源能源、新技术、新工艺,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座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发言,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