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杨维汉)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网站数量达到191.9万个。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侵权也时有发生。几天前,“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宣判,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公布网友“人肉搜索”出的个人家庭住址、手机号及个人照片等被原告王菲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告上法庭,并被判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