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高最近工作不太顺。他曾是上海某公司助理工程师,通过北京比德创展公司的测试后被该公司承诺录取。不久他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他办理完上海公司离职手续,拿着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到北京的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于是将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这成为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案,结果原告老高胜诉。
老高的胜诉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密切相关。该法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面对从年龄、性别、户籍到容貌、身高、体重,甚至血型、生肖等就业歧视,不少劳动者因缺少法律支持,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望而却步”。
《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关统计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2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0万人的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5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9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29%。
【法规】
《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点评】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使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让劳动者能感受到法律给就业带来的积极改变,使他们在寻找工作机会时不再受各种歧视性因素限制,保证他们真正拥有更为公平的就业机会。
NO.4刊登招聘信息须标明薪酬
——1月1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故事】
到北京市人才市场雍和宫桥分部求职的老张在谈到薪酬时很气愤,“我正是吃了没有明确薪酬的亏。”
老张曾在某旅游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工作前公司承诺,“工资收入3000元左右,根据个人业绩和公司效益有所浮动”。他说当时谈合同时曾对此表示疑虑,但公司告诉他,一般人都可以达到这个工资标准。出于对公司信任,他并未强求此项内容在合同中细化。可如今工作半年多,老张每月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公司只下浮不上浮,事先在合同中没写明,我也只能吃哑巴亏。”老张苦笑着说。
和老张所在公司一样,利用模糊和“浮动”的手法欺骗求职者的公司并不少见。各种招聘信息中,类似“XX公司,待遇:底薪+奖金+提成”的薪酬表述屡见不鲜。一家用类似表述招聘的美容顾问公司称,月薪多少主要看个人能力,最高可上万。再三追问,他们才承认底薪只有600元。某著名保险公司招聘人李先生坦言,“这种所谓高薪背后都有非常苛刻的要求,大多数人都做不到。”
对此,作为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刊登招聘信息需标明劳动报酬,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对于黑中介,《规定》进行了针对性规范,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同时,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运作资金作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职介机构要“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规定》第55条还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法规】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明确用人单位招人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职介机构有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等。
【点评】
薪酬明示,规范职介所,对乙肝歧视罚款等,是《规定》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它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