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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纠纷"困局"能否破解?

  针对公众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作出了专章规定。这一可能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依据的最新规定,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作出了哪些规定?这些规定能否引导社会走出医疗纠纷的“困局”?14条近千字的法律草案条文能否回答人们心中一个又一个疑问……

  医患关系对立呼唤相关立法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四起。

  近10年来,不少医院越来越多地追求经济利益,公益性弱化,医务人员“白衣天使”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有所消淡。与此同时,人们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在健康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枯燥的统计数字形象地表明了医患对立的严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医院几乎每天都有,牵扯了医院、医生的许多精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田玉科说,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不去追究事故原因,而是集中在赔偿金额上。

  为了得到“满意”的赔偿,近年组织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医闹”现象日益增多。设灵堂、摆花圈、放鞭炮、围堵医院和医生……2007年,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福建省曾连续发生四起“医闹”事件。

  江西一些医院附近甚至出现“医闹”小广告:“患者同志,您好!我们来到医院寻医问药……但是医院的猫腻使得我们看病难、看病贵,甚至出现致命的现象……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帮助,请联系×××。”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各方也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江西省在2008年下半年成立了一个免费解决医疗纠纷的中立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则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而从法律层面来说,除执业医师法有一条相关规定外,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专家指出,在大量医疗纠纷中,能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很小,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而无法处理,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专家表示,在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素的形势下,要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尽快出台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

  “啃”医疗纠纷“硬骨头”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专章规定

  在现行法律未就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系统规定,试图“啃”下医疗纠纷这块“硬骨头”。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许多规定力图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创新之处颇多。

  首先,草案与国外有关医疗损害的绝大多数法律一样,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可以要求赔偿。

  在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弥补性规定。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草案还确立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明确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明确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前一段出现的“孕妇拒签事件”的情形,草案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成为这一章的一大亮点。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目前,患者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遭受损害,索赔时常被医院和厂家踢皮球,谁也不愿拿钱赔付。为此,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现象,草案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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