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题:立法,让社保链条不再“断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纪实
记者 刘铮、张景勇、王飞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解决了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使一些农民工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时,范徐丽泰委员对草案明确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表示肯定。
正在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全国有1.3亿农民工,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较强,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后只能取出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留在了当地,农民工退保使社会保险链条出现了“断裂”。
乔传秀委员在全国总工会工作,直接接触农民工比较多。她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有许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真正体现效率与公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每一位公民在这部法律当中,应当都能够找到在自己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况下,怎样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单晓鸣指出,统筹层次提高难度很大,建议在制度设计时让“公民缴得多享受得多”,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基层政府在统筹过程中搞地方保护。
朱永新委员说,草案没有提到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问题。作为一个方向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应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如果仍然以省统筹,那就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乔传秀委员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经常在城乡间流动的,可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以解除劳动者在年老、疾病、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应当说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也事关国家与社会的持续、健康、文明发展。”她说。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将随本人转移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失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记账利率将参考同期物价指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作了专章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
社会保险法:"新农合"写进社会保险法草案医疗保险专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生育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也可享受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工伤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草案未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解释说,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保险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缴费费率也不一致。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可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费率适时作出调整。
社会保险法草案“盯牢”老百姓的“保命钱”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