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专电(记者刘诗平、王文帅)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表示,明年将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指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是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经过近一个时期的努力,新的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并将于明年开始运行。
他说:“采取分类监管方式能够有效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情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据介绍,分类监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重点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类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二是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三是稳步实施,逐步推进。明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