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30日对外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