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城隍庙,一店铺老板和小工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3万余张,同时还贩卖淫秽光碟282张。最终,店老板和小工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被控犯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昨日(30日),金牛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庭旁听。
据了解,此案是成都首例贩卖淫秽光碟被控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卖淫秽光碟
店老板和小工都被带上法庭
昨日(30日)上午10点过,被告人贺中林与王春兰被带进法庭。庭下,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些成员前来旁听此案。
检方查明,今年5月,被告人贺中林在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庙信立大厦负二楼一房间内销售非法出版的光碟,而被告人王春兰在此打工。被告人贺中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平时,王春兰在店铺内销售光碟,而被告人贺中林负责从广州进货,并在城隍庙市场上推销光碟,带买主选购、预订光碟。
今年7月18日,接群众举报,四川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在上述地点查获非法出版的光碟30320张,淫秽光碟282张,并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后经鉴定,查获的3万余张光碟都是非法出版物,而另外282张光碟属于淫秽光碟。
成都首例
被控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贩卖淫秽物品是非法的,但贩卖达到什么数量才构成犯罪,曾一度成为困扰法院定罪量刑的问题。据了解,此前四川省高院出台了《省高院关于四川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定执行标准。其中规定,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300张(盒)以上的,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中林、王春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而且,被告人贺中林、王春兰还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他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昨日庭审中,两被告人都对贩卖淫秽物品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贺中林的辩护人认为,贺中林的行为只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王春兰则辩称,她只是普通的打工人员,不构成非法经营。
由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执法尴尬
无强制执法权难打歪光碟
生活中,贩卖歪光碟、淫秽光碟的不少,也时常打击,而进入司法程序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少之又少。“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此,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打击歪光碟困难重重,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多个程序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给予了很高的关注。
此负责人说,在查处歪光碟上,他们有不少难处。很多商贩都是“游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而且,要进入司法程序必须讲证据,此类案件要形成证据锁链非常困难,要查上家、挖下家,而很多都是走到哪儿卖到哪儿,很不容易取证。“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利。”此负责人说,现在很多销售盗版光碟的商贩都将窝点定在住家、居民小区或商场地下室等,他们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对方不开门,他们没有任何办法。
“淫秽光碟,当事人都知道违法,所以有很强的隐蔽性。”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他们一般只向熟人销售。此外,现在很多商贩都是在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夹杂销售歪光碟,而这就不涉及非法经营,而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承办检察官说,侵犯著作权罪要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但很多光碟都没有著作权人,根本没法定此罪。”而如果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则必须要非法所得10万以上,“这更有难度”。(金法检 记者 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