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超应否被判处极刑尚有疑问
在座谈会上,有关孟超是否一定要被判处死刑引起了探讨。
“王永丽自2007年3月以来在何小厉和孟超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玩着致命的游戏,每周好多天她是白天应付着孟超,晚上又和何小厉在一块;放下何小厉的电话,又拨通孟超的电话。”孟超一审的辩护律师滕鲁黔在一审开庭时表示。
孟超一、二审的辩护律师均认为,王永丽应该在本案中构成教唆罪,王永丽对孟超说的那些话“已经不是情侣间相互的倾诉,而是一种故意的挑拨,故意的激怒和煽动。”
据了解,关于王永丽教唆行为的认定,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理由是“只有被告人孟超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之所以只有孟超的供述,是因为孟超和王永丽之间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这些关键物证被毁灭了。
据介绍,把侦查机关调取的2007年9月1日到28日王永丽的手机通话清单与孟超同时期的通话清单相对照后发现,王永丽的手机通话清单上记录着她103次主叫孟超的通话记录,但在孟超的通话清单中,这103个通话记录被删除。尤为重要的是,王永丽在案发当天主叫孟超8次,是谁毁灭了这些证据,为何要毁灭,这在案件卷宗材料里没有提及。
“这8次通话记录很可能是证明当天王永丽教唆孟超行凶的重要物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人命关天的案件中存有这样的疑点,值得重视。”
因为缺乏证据,王永丽最终只被列为证人,一、二审中孟超辩护律师请她出庭的要求均未被法庭采纳。
佟丽华介绍说,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应致力于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从轻、减轻等——记者注)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在国际上,“年纪轻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孟超正属于“年轻的成年人”。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认为,此案有其发生的特殊背景,同时也反映出社会、家庭、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对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作了深入的了解之后,发现此案有因、有疑,法院判决应该对这些因素有所考虑,而不能把社会、家庭和学校所犯的错误让一个孩子失去生命来补偿。
“一个孩子已经失去了,我们是否还要失去另一个孩子,何小厉和孟超在这个事件当中都是真正的受害者。虽说从年龄上,孟超刚好18岁,可从心理上来说,他并没有成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判断。对他处以极刑,合适吗?”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立法亟待完善
佟丽华说,王永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和两名未满18岁的学生同时存在性关系。中国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4周岁,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们的自愿认定没有特殊保护。很多国家都规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6周岁,对于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对他们有影响、控制他们的人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这些人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让未成年人表达自愿的能力更低。
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刑法典中规定:任何人与受其监护、照料、管理的16、17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这些人包括老师、寄养父母、雇主等,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如果我国也有这样的规定,即使王永丽不能被认定对杀人承担责任的话,她至少应该为她与两个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除了猥亵儿童罪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给予保护外,包括强奸罪在内,保护对象仅限于女性,将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这种立法也导致民众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存在误区,而在很多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是不区分性别的。
留美博士刘鹰将孟超案和美国类似的案例做了对比。美国的法律认定,不管师生是否是恋爱,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有性关系,那就是性侵害,明确界定为犯罪。刘鹰认为,时下的一些社会舆论对师生性行为的评价存在着“失衡”。“如果是男老师、女学生,男的就是色魔,女的就是受害者;如果是女老师,男学生,社会舆论则倾向于说老师有心理疾病,老师有婚姻问题、情感孤独,不倾向于认为男生也是受害者。心理学专家的长期跟踪表明,女老师对男生造成的性侵害,不亚于男老师对女生的性侵害,只是男生的性侵害的表现滞后。”
教师行为规范立法尚属空白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师生恋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个教师,不能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发生了,教师就难辞其咎,教师就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准则。
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主任翦继志教授告诉记者,去年10月27日,该中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及相关法律的建议,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