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新京报》报道:北京一家大型韩资超市门前,按约定来取货款的供应商们发现,店门关闭,老板多日无法联络,员工也在仓库堵门讨薪。供货商称,关张前超市仍人来人往,无任何征兆。
又是一起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这样的事件近来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对类似事件,在当今经济形势下,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非正常撤离是指外资企业在没有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等。
为什么这些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有人认为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造成外资企业成本增加,这些企业在中国“无利可图”,为了逃避相关责任,只好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撤离。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首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的只是法律规定本应由企业承担而没有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其次,目前我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以前那些追逐廉价劳动力、低环境成本的外企,不能适应这种转变;再次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留下一堆“烂摊子”,有的是拖欠职工工资,有的则是拖欠银行贷款或税收。这些外资撤资后,造成企业职工不仅失业,更别说领工资了,一些人只能上访围堵地方政府大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只能是由地方政府垫付工资,息事宁人。
外资非正常撤离,不但给中方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也给我国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了消极影响。
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四部委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指引》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这也就是说,外资非正常撤离触犯我国刑法的,该引渡就得引渡;如属民事纠纷,则按照民事法律办理,外资欠债就得还钱。即使逃到了国外,也要还钱。
其实,对于外资非正常撤离如何追责,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我国也和不少国家缔结了司法协作的相关条约,如:《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等。但由于个别地方和部门往往各自为政,让外资非正常撤离得不到处罚。《指引》的出台,为各方协调一致,打一出“组合拳”,为中方相关利益人维权提供了依据。
《指引》的规定毕竟比较原则,各地还需在《指引》的“指引”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才能真正有效处理因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