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民政部收到的群众来信中反映“贿选”的占十分之一
在村委会选举中,如果不给钱给物,而是请吃饭、喝酒,算不算贿选
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
湖北省荆门市郊某村,地理条件优越,村办企业红火,村积累达数百万元,想当村干部的人很多。前不久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前任村委会主任张某作为候选人组织了一套专门班子进行竞选。为确保张某当选,竞选班子分别向选民送香烟23条、请吃5桌,折合现金两千多元,涉及选民四十余人。后经举报,民政部门及时进行了查处:取消了张某正式候选人资格。
这起贿选事件处理得比较及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涉及贿选的问题在查处时却遇到了困难。
何为“贿选”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
近年来,有29个省(区、市)先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但由于“上位法”对贿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位法”也难以突破。
为解决村委会选举中的突出问题,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2006年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但这一通知也没有对何为“贿选”作出界定。
“贿选”占民政部门有关信访的十分之一
法律对“贿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查处不力。贿选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但违背了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挫伤了广大村民依法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2007年,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直接收到的85件群众来信中,有62件涉及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其中,反映“贿选”问题的占十分之一。
民政部门的同志分析,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地域的特定性。发生贿选或不正当竞选案频率比较高的地方一般都集中在城郊、镇郊或经济条件好的行政村。二是主体的复杂性。实施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的主体并不排除候选人本人,但更多的时候是由其亲属、朋友或“竞选班子”来操作的。三是形式的多样性。请客、送礼、给钱、许诺等不一而足。四是定性的模糊。在村委会选举中,什么是贿选、什么是不正当竞选等概念模糊。如果不给钱给物,而是请吃饭、喝酒,算不算贿选?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国务院。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这是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的一项规定。但对各界广泛关注的如何界定“贿选”行为,草案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民政部门建议引入诉讼程序
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途径。
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进一步建议,可以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布其当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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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该条并不适用于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贿选”问题。(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