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盼望着拿工资回家过年。北京市建委负责人昨天表示,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要做好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如果开发企业确有资金困难,可将当期预售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委员朱和平告诉记者,市建委已经成立了工程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协调、督促、指导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各省驻京建管处开展联动治理拖欠工作。如果开发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开发企业应先支付双方已经确认数额的工程款,并将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办理提存公证或以同等价值的未销售房屋作为抵押。已结算完的劳务费,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总包企业支付困难的,由开发企业专项支付,确有资金困难的,可将当期预售款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双方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不得损害购房人或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分包单位发生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等情况,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劳务费中予以扣除;如果分包款已经支付完毕则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单位追偿。”朱和平说,如果因施工企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并引发严重后果,而施工企业确无资金支付工资的,可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记者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