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此案原告谷歌中国诉称,谷歌中国是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Google Ireland Holdings Limited,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
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
谷歌中国称,北京谷歌先是以“GOOGLE”的非正式中文译名“古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后,恰逢美国GOOGLE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遂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北京谷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京谷歌辩称,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签订协议的时间晚于北京谷歌的注册时间,协议中也未涉及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的商誉,没有证据表明美国GOOGLE与谷歌中国存在法律关系,有关商标、商号、商誉的权利不能当然由谷歌中国享有。北京谷歌称,公司名称是基于合法登记产生的法定在先权利,谷歌中国产生在后导致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而且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的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和“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审理法官表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北京谷歌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谷歌”字样。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谷歌中国造成的损失,北京谷歌亦应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