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数不清的争议。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信息时报》1月7日)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的亲朋好友,揭露某些事件的真相,让虚假丑恶无处遁形,让社会正义得到弘扬,但它也会成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从“功夫少女”色情照片到重庆大三学生被逼退学等等,“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展露无遗,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令这场道德、法律与信息自由之争更加激烈。
道德和法律,在网络世界里又一次遭遇了考验。中国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倡导“规范网络道德意识”,适应了形势需要,我们有理由对此充满期待。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的人采纳这种创新,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的人采纳。这或许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的网民,其实充当着“意见领袖”的角色。
针对“人肉搜索公约”,从网友回应来看,大多持支持态度。不过,这么一份只在网络上流传的所谓公约,只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值得怀疑。不过,“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为我们反思“人肉搜索”利弊提供了契机,也给“人肉搜索”的爱好者们一个警醒:“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力救济。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易言之,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郭立场)
中国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08流行语 "人肉搜索":虚拟世界有无底线?网络暴力第一案:法院不全盘否定"人肉搜索"北京法院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最廉价的监督正在网络上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