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处处都在盘点2008年重大事件,而出镜率最高的当属三鹿问题奶粉事件。
刑事法律层面
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目前,张玉军、张彦章等6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石家庄中级法院受审。该罪指以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类似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张玉军、张彦章等人以三聚氰胺、麦芽糊精为原料混合成“蛋白精”,销售给奶站,就好比将一颗颗毒炸弹投放到不特定的地点,造成不特定的多名婴幼儿伤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15条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也就是说,被告人一般将在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量刑。结合该案造成多人死亡、上千人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及其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始作俑者将可能领受死刑判决。
董少英等5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在石家庄各基层法院受审。该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董少英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精”,添加到原奶中销给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致婴幼儿食用后死亡或健康受损。
《刑法》第144条和141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该5人在基层法院受审,根据级别管辖,各被告人将会在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鹿集团及其原负责人田文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进入审判程序。该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此罪,《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以上即构成犯罪,其中,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鹿集团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如构成该罪,将领受巨额罚金刑;田文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将在上述刑期幅度内获刑。
民事法律层面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破产
一方面,上述各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附带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三鹿集团作为问题奶粉的生产者,将与销售者一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成为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可以想象,面对如此多的受害者、如此巨额的索赔,三鹿集团资产恐难承受。同时,这一事件已经摧毁了公众对三鹿品牌的信任,如果没有单位承继三鹿的资产和负债,这一品牌只能走向消亡。而事实上是,石家庄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某银行申请三鹿破产案,最终将确立三鹿法律意义上的消亡。三鹿的破产,又会导致许多供货商的债权无法实现,有的可能因此而破产。
行政法律层面
引咎辞职公职人员行政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和石家庄市委书记,因这一事件已引咎辞职,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监管责任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如何追究,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相信随着对这一事件问责的深入,一定还会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有人会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而被追究刑责。
三鹿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这一事件的爆发,也带来诸多警示,比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和监管机制。对于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必须依法明确对食品安全监督、监管责任的机关责任,明确生产者与消费者、雇主与雇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其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一旦违法,当从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