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此外,对于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2009年,国内航线旅客吞吐量约为1.9亿人,其中800公里以上旅客占比约为72%。粗略测算,如果征收标准不变,2009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将给航空公司带来1.96亿元的收益。
《中国周刊》2009年1月第1期 2009,新的开始
【专题】热点关注:燃油税或将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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