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规”的新鲜出炉,无非是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执法机关配合形势的需要,尽量慎重办案以避免对企业生存雪上加霜,共度难关。
办案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违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但绝对不是为了整人,搞垮企业,制造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如果在办案中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既能顺利查处犯罪又能促进企业发展,避免企业倒闭,进而挽救成千上万人的饭碗,何乐而不为呢?而慎用各种强制措施,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通例,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宣告前,任何人都应当推定为无罪,“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在许多国家就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所以,针对一些人反对对企业与高管人员慎用强制措施的说法,我倒要问的是:为何这些慎重措施在平常时期不适用,为什么不将它们法制化?
“大概是一些执法机关平常办案折腾企业惯了,所以在非常时期要出台这些措施”,这虽然是一些网民的戏话,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执法人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在涉嫌犯罪的企业与高管人员面前更是威风凛凛,因此,某些执法人员不会设身处地为企业考虑,在办案中随意扣押企业物品、款项,拘捕高管人员,个别的执法人员,甚至是对不听话的企业、高管人员进行“报复性执法”。所以,我希望,无论是公安部的要求、纪委的“七条意见”还是检察院的“十条意见”中的措施,不仅仅要针对经济危机的特殊时期,也要针对平常时期;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的要求中,停留在文件的层次,而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让它们法制化。
“办案不折腾企业”法制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能真正让这些有益的措施落到实处。会议千百次地讲,文件层层地下发,但往往到落实的阶段就会走样。具体案件千差万别,执法机关总是能找到理由说眼下办的案件不属于需要慎重的情形,而企业往往就在这种例外中垮掉却无冤可伸,如果这些措施都法制化了,规定了企业有救济渠道———例如像一些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那么,慎重强制措施,不折腾企业就不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良心与自觉!(杨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