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12日电(记者詹奕嘉、孔博、赖雨晨)1月9日上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另一名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专家们指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经济背景下,董正青一审获罪对于尚在成长发展中的我国证券市场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它可能会为查处和判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突破办案两大难点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在2008年7月、8月的两次庭审中,董正青等三名被告人均声言自己无罪,案件查处难度颇大。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查证,司法机关最终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广发证券数名高管的证言及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的供述等重要证据,突破了董正青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董德伟和赵书亚是否利用其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两个查办案件的核心问题。
针对董正青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的问题,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总裁,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董正青自此一直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针对董德伟和赵书亚是否从董正青处获得内幕信息、又是否利用此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问题,司法机关查明,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更为重要的是,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有一系列异常行为,如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法院认为,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被告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被告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2006年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根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评价说,根据他十数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及办理相关案件的感受,此案庭审过程中具有相应的人证、物证、书证支持,形成证据链条,定罪有据,法院对董正青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罪刑相适,判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