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以来,以快速模仿和复制为主要特征的“山寨现象”在国内迅速升温并传播开来,正从经济行为演变为一种泛文化现象,有人戏称,“山寨产品”正引领人们迈入山寨时代“。
越来越多电子产品正步入“山寨时代”
“山寨”一词来自广东,意为模仿制造。“山寨现象”早已有之,在北京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时代盛行的“电脑攒机”其实就是现在所说的“山寨产品”,只不过当时没有这种概念或说法,也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经济现象。
近年来,“山寨产品”的策源地在深圳。据了解,在广东深圳等地,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子产品加工产业链,聚集了大量电子产品加工与配套产能,随着核心芯片技术门槛的突破,国内及国外新兴市场带来的多层次需求,直接催生了深圳的“山寨手机”设计、制造与生产销售链条。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吕廷杰介绍,“山寨产品”中的代表——“山寨手机”的兴盛,是依赖台湾一家高科技研发机构开发出的高集成度手机芯片技术。这种芯片加软件应用打包的技术营销与服务方案,打破了大型跨国公司在移动通讯技术上的垄断地位,降低了行业进入门槛,使生产低价手机成为可能。国内一些电子产品加工厂商只需购买配套技术服务和齐全的零配件后,组装或最多设计一下外观就能轻易生产出产品来。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以技术因素和产业链因素改写市场游戏规则的做法给了其他厂商生产“山寨产品”的动力。在“山寨手机”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后,越来越多电子产品正步入“山寨时代”,生产“山寨产品”获利。
全面分析辩证看待“山寨现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表示,以“山寨手机”为代表的“山寨产品”,如果借鉴其他产品无专有保护部分的形式和内容,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如果根据主要部分相近、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因素判断,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山寨产品”有侵权之嫌,如所谓的“NOKLA”手机、“可日可乐”饮料、“康帅傅”食品等,这是违法行为,属利益驱动下的明知故犯,需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
云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人士宋笛认为,“山寨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经济和社会基础,表现出多元背景下广泛的利益诉求与博弈,治理和引导不能“一刀切”。
在北京木樨园从事手机批发生意的商户郑万波说,“山寨产品”销售火爆也说明正规厂商在中低端市场空间内,产品是缺位的。因为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有胜于无”,“山寨产品”价格低廉而且有的也很好用,所以消费者才肯买。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处处长张晶认为,“山寨产品”如果侵犯了知识产权,国家就应予以肃清。但如果“山寨产品”工艺好、价格低廉,就应该积极解决它的身份问题。对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和规模的厂商,要引导并规范其生产行为;对于根本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相关工艺水平的“作坊式”工厂,应该取缔。
“山寨产品”加快市场洗牌
部分业界、学界人士及政府部门管理者认为,有关方面可以“山寨现象”为契机,因势利导,在国内加快形成鼓励大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自主创新制度环境。
从事电脑芯片研发的威盛电子公司PC平台业务部副总经理黄义家说,“山寨产品”的出现对正规行业形成了不利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但也不是没有积极意义。“山寨产品”会冲击行业加快市场洗牌,正规厂商在“山寨产品”的压力下,不仅要把价格做低,还要把质量、服务和品牌做得更好,这样才能取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市场上才会出现真正可以持久的知名品牌。
深圳手机协会副秘书长苏杰建议,相关部门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山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引导:一是适当调整、降低准入产品检测费用,引导哪些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由生产“山寨产品”改为走自主创新的企业发展道路。二是放宽行业准入标准。地方对生产型企业有规定,比如要有一定资金规模,有自己的工厂,还要有很多强制性的认证。但很多中小企业达不到这种条件,就导致有规模有条件的企业取得到证件,没有一定规模但具备生产条件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得不到相关许可,只能搞“地下生产”,制造“山寨产品”。以手机业为例,要推动由制造向创造发展,需适当降低标准,不把资金规模作为准入考核的硬性标准,只要能委托工厂加工,双方有委托协议,都可以申请入网,都可以检测产品。
根据现有政策法规规定,“山寨产品”只要与原产品有6至8个不同地方就属于合法,所以很多“山寨产品”生产厂商打“擦边球”,在产品外观和功能上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因此很难鉴定到底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规范并出台明晰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标准,用以区分哪些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借鉴型创新,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和扶持。
还有部分管理者与市场参与者认为,高价的知识产权垄断也是“山寨产品”盛行的一个因素。建议合理修正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满足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诉求,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治理“山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