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赌球网站账号,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吸纳赌资66亿余元人民币,三“庄家”在8个月里获利160多万元。
昨天,建国以来上海最大的赌球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涉案的网站上下级代理人、操盘手等共计20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送上审判席。
据悉,该案今天将继续审理。
据检察院的起诉,自2006年8月起,被告人邹军、钱葆春、刘必清利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博账号,合伙担任“太阳城”、“新宝”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开设网络赌场,提成所得由三人均分。
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底,随着业务的壮大,通过“太阳城”接受投注金额达60亿余元人民币;2008年5月1日至6月1日间,“新宝”网的投注金额就达1.59亿余元人民币;另外,利用“克拉克”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场,2008年5月1日至23日,投注金额高达4.4亿余元人民币。三“庄家”在8个月时间内非法所得人民币160多万元。
根据被告在庭上的陈述,要开设赌球网站,首先要找到愿意合作的国外赌博公司。在“庄家”们眼里,一般来说,澳门、马来西亚等地的赌博公司比较容易接洽。
此外,为了不抛头露面,庄家还会雇人作为操盘手,负责计算核对赌资,为赌徒开设账号,并根据赌徒在赌博过程中的“表现”,分别设定信用额度。
“庄家”赚的钱,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最少的一部分是国外赌博公司给的“工资”,一般每个月固定拿几千块钱。第二部分是“庄家”当初与赌博公司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赌资的分成。一般来说,赌博公司从盈利中抽取三成,剩下的七成属于“庄家”。第三部分,是有效投注额的返水,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分红”。
因此,“庄家”的获利方式也决定了其只赢不赔。因为比赛结果虽然难以预测,但每一个“庄家”都要向他所有下属的会员抽头,无论比赛是输是赢,“庄家”都有固定收入,保证自己稳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