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深夜,位于福建省长乐市中心的“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赶赴现场调查的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火灾原因已初步查明,“当时有个小老板过生日,同事把烟花爆竹带进酒吧,他们庆祝生日的时候,就点燃了。烟花引燃了电线,电线又引燃了装修材料,它含有大量聚胺脂的泡沫塑料,一旦高温燃烧,瞬间就会产生致人死亡的毒气,相当多的人吸入以后,就丧失了活动能力,人就窒息死掉了。”
王沁林还透露,“这个酒吧是违法经营,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
根据《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处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显然,酒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另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担负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还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应该说,我国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可令人费解的是,福建长乐这家“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的酒吧,自去年5月23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来,已公开营业了8个多月,居然没有被停业整顿,以致酿成重大火灾。难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公安消防部门真的不知道闹市区有这么个生意红火的“拉丁”酒吧吗?
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可出事的“拉丁”酒吧恰恰使用了大量可燃、有毒的装修材料。一名幸存者表示,“酒吧的天花板上是隔音棉,被火烧着之后滴落下来,粘在人的皮肤上,一擦就能擦掉一层皮”。这家酒吧只有一个出口,而且门是向内开的。
人们想知道,在“拉丁”酒吧出事前,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和这家酒吧打过交道?为何这家在诸多方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酒吧能在闹市区营业这么长时间,以致于附近的居民屡屡投诉都无济于事?记者今天多次拨打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林大队长的手机,他的司机回答说,“大队长从上午10点到晚上,都在和事故调查组谈话,不便接听电话。”
记者转而采访工商部门。因为按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申办工商执照时,应首先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获得消防审批手续,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申办执照的申请。那么,这家“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的酒吧,是如何获得工商执照的呢?
长乐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林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拉丁”酒吧是2008年5月23日注册的,注册资金10万元,申请人为郑明来,经营的门类属“餐饮业”,经营范围是“酒水、预包装食品”。问及为何在没有获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给予郑明来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林所长出示了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2007年9月12日给长乐市工商局的《关于规范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函》。这份函件称,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审批程序,“我单位仅对以下新办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从郑明来与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看,其底层店面积约180平方米。据此,工商部门给郑明来办了营业执照。
据去过“拉丁”酒吧的人说,这家酒吧实际上被隔成了两层,二层是一个环状的阁楼,其营业面积应该超过180平方米。记者注意到,长乐市官方在火灾发生后发给记者的新闻通稿中称,酒吧的“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知情者告诉记者,超过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经营者投入也更多。“建筑面积198平方米”的“拉丁”酒吧是否打了“200平方米”这条红线的擦边球?看来只有等事故调查组的结论了。(记者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