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急措施参与经济恢复是一个新事物,缺乏经验情况下有风险很自然。如果我们考虑问题更全面,就可以发挥好它们的正面作用,克服其可能的负面作用
最近一些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发布规定,就司法诉讼中的“涉企”案件采取所谓“暖企”措施。这既涉及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对经济稳定和恢复的经济风险,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是司法机关应急权的问题。提出这些非常措施的理由,被认为是克服“经济寒冬”,这就涉及司法机关在非常经济时期的非常权限或者紧急权限问题,即停止执行平时司法诉讼政策法律和实行应急司法政策的权限。
由于过去我们没有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规模经济动荡的法制经验,所以现在的宪法、有关紧急状态和应对突发事件立法、司法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没有授予司法部门经济应急权限。有关经济应急的单行立法,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经济应急的司法政策规定。如果过去没有来得及规定,现在有必要给予司法机关这样的权限,那么需要在应急法框架下解决司法经济应急权的形成或者授予和行使程序问题。如果可以把这些政策和措施定性为经济应急司法政策和司法措施,就需要进一步确定有权决定停止执行平时司法诉讼政策的机构及其权限划分,实施新的应急政策和措施的期限和区域。因为应急政策和措施的目的是尽快恢复到平时的正常状态,所以还需要规定结束应急政策和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我们应当充分估计改变正常司法活动规则的法律风险。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这些反映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司法机关的系统保护。债务不履行损害债权人的财产权,司法机关只是保护债务人利益,不但对合同当事人是不公正的,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秩序。经济类刑事犯罪不限于侵害个案受害人,而是严重危害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放宽罪刑尺度缺乏实体法依据,将背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正常关系。过去法院面对的只是被告人和原告人,不论其背景如何均平等适用法律。现在要离开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依照被告人的经济作用和经济背景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应当谨慎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