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2月6日电 (记者 程士华) 记者从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涉案金额累计达8000多万元的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近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张海英曾担任安徽省利辛县副县长、安徽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7月,阜阳市政府批准实施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方案。该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漯阜铁路公司)。张海英出资540万元持有该公司54%股份,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张海英利用所在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之机,采取安排属下工作人员虚报职工人数和提高安置补偿金计算标准等手段,截留补偿金380多万元;郑州、上海等铁路局代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收取的运费中,因执行的新旧计算标准差异而多出1400多万元,张海英安排工作人员在改制期间把该款暂不确认为收入,直至2005年9月,才将该款调整为漯阜铁路公司收入;张海英还利用改制之机隐瞒其下属公司的资产200多万元不参与审计评估,待改制后再将该款转入公司。张海英以为个人谋利和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截留隐瞒的国有资产处于其绝对控制之下,并实际非法占有该部分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未经漯阜铁路公司研究的情况下,张海英曾先后安排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阜阳市铁龙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物徽凰代理公司。法院查明,张海英多次向铁龙公司、徽凰公司转移款项,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资金共达470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张海英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个人和家人还款,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达2000多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海英还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其他事项中,向曾任安徽省政府、阜阳市政府领导职务的王昭耀行贿15万元。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海英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张海英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海英表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