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之夜,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发生火灾。按照北京市消防局通报,火灾系业主单位违法燃放烟花造成。联系到此前发生的福建长乐酒吧火灾,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这个不算新的话题,仍然值得深思。
目前,大多数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都实行了“禁改限”。这是顺应民意对“禁放”政策的务实调整。而烟花爆竹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危害性,“禁改限”主要是调整人们的燃放行为,并不会改变烟花爆竹的性质。所以,以空气污染、噪音扰民特别是导致火灾隐患及伤亡事故为由,坚决要求“禁放”的声音一直存在,而且并不缺少响应。
以前的实际情况表明,“禁放”面临着执法成本太高难以落实的问题。“禁改限”大大扩展了公民行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对政府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眼前的事例表明,无论“禁放”还是“限放”,要达到既喜庆热烈又安全有序的效果,仅从政府管制的角度出发,都无法找到满意的答案。
实现理想的烟花爆竹燃放效果,靠政府管制无法解决,根本的原因是这个问题与社会心理、风俗习惯纠缠在一起。燃放烟花爆竹与养狗、喝酒相似,都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善的治理,都有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
法律不是万能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事务都能靠管制解决,尤其是涉及文化、习俗的事项。当然,法律对习俗并不总是无能为力,首先要对习俗进行分析,要区分是良俗还是陋习。燃放烟花爆竹与养狗、喝酒,都具有多重功能,其危害性不具有惟一性,甚至不是主要的,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陋习恶习之列。许多人对燃放烟花爆竹保持了理解,就是这个原因。
管好烟花爆竹燃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靠社会参与来共同解决。社会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部门与各种社会组织、与公民要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比如可以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指导引导居民规范燃放,不要过度扰民;比如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做好动员、自律;比如通过单位对员工、学校对学生等渠道做好提示关照,效果可能会更加实在。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公民的参与。政府固然要加强监管,该做的一切都不能松懈,但公民的理性与责任感,却是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不论是燃放烟花爆竹,还是城市养犬,化解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到公民意识的提升上来。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个社会问题,发展有其自身规律。从“禁放”到“限放”没有“天下大乱”,顺应民意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民意中理性的成长。相信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发展,公民整体社会意识的提升,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将不再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