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在各个大中城市引起争议的“购房落户”政策,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表示了反对态度,他说,购房入户说明有钱的人就可以入户,没钱的就进不来,买了房就入户,也会增加很多管理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则对户籍制度为由这项政策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户籍管理采取的是国家管理措施,户口就像身份证一样,依法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而‘购房落户’等于变相的户口交易,把户口交给开发商与房产一起出售。”(《新快报》、《法制日报》2月18日)
刘玉浦和何兵分别从自己的职业和专业表达了对“购房落户”的个人看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但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人都应该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确认了“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作为缔约国,签署意味着承诺,承诺意味着将来要生效。户籍管理制度本就是一个阴影,就像插在“自由迁徙”上的一把尖刀,让整个社会都不时为之阵痛。 “购房落户”是可能造成了社会不公,但必须认识到,户籍制度下的城乡二元体制才是最大的不公!以一个不合理的理由去反驳另一个不合理的措施,这不是错上加错吗?
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一个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买房,结婚,生儿育女,他们在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按道理说,我在一个城市买了房,就意味着安了家,将来就有可能在这个城市工作,消费,并缴纳税收,甚至准备在这个城市中老去。可是,现在政策严酷地告诉你,虽然你的房子在这里,但你这个家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由于户籍关系,你只能“暂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你的儿女上学要交借读,你无法享受作为市民的一切福利。这合理吗?虽然在这个城市中有了自己的家,享受的却是二等公民的待遇,这才是歧视。而且,在今天,如果“购房不落户”,是不是意味着购房者还得多花一笔钱上户口,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无疑又是一项效率损失。
事实上,在一个城市中拥有自己的房子,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作为入户条件,这对大多数公众来说,是能够接受的。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户籍制度一时半会还不能完全废除的条件下,“购房落户”作为一项权宜之计,是走向“迁徙自由”的一个路标,如果亦步亦趋,囿于现在的户籍制度,恐怕城乡二元分制永远无法突破。
关键的问题是,现在的“购房落户”政策被开发商所绑架,这又是公众所无法接受的。这里面,我想,并不是“购房落户”本身的错,而是地方政府职权模糊性所造成的。“购房落户”本是一项当然权利,可是,在政府与开发商的合谋中,“购房落户”成了一项套利工具。购房款满XX万才准予入户,等等,这些规定将户口和房子巧妙嫁接,使得“购房落户”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在我看来,“购房落户”没有错,只是被异化,是因为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太深,其中利益纠葛太多所造成的。政府手伸得越长,政府行政决策和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越多的质疑,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