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实施《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全国法院正式“亮相”,随着这项重大创新举措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日前介绍了《实施办法》中对廉政监察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树立廉政监察员的地位和权威
监察室负责人说,为保障廉政监察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实施办法》对廉政监察员的职级给予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廉政监察员一般由人民法院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廉政监察员“享受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这样规定,考虑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廉政监察员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威,便于廉政监察员真正深入到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开展监督。
监察室负责人说,为保护和调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其被人打击报复,《实施办法》还规定,“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廉政监察员职责广泛全面
据监察室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作出了六项规定,包括:“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赋予的监督权力明确具体
“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规定了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的方式。”监察室负责人说,“鉴于廉政监察员要接受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因此,参考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方式,结合廉政监察员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可以采取六种方式进行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包括:“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等监督方式。
“廉政监察员发现本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监察室负责人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廉政监察员自身要清廉
廉政监察员不仅享有监督的职责和权利,而且应该承担奉公守法、秉公办事的义务。监察室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廉政监察员的行为,《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规定,“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为保证廉政监察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管理,《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部署、指导、检查廉政监察员工作;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