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新闻1+1》2009年2月27日播出《南宁急救条例:法上加罚》,以下为完成台本:
主持人(王跃军):
您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1+1》。
近几年来,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时有发生,医院拒收无钱的病人,停止治疗那些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给人一种感觉,就是有病无钱别进来。但是近日,广西南宁出台了一个条例,叫《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对于急救阶段那些见死不救的医疗机构要予以处罚,最高可以罚到5万元。对于这样一个条例的出台,有人拍手叫好,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但是也有人认为,只不过是毛毛雨,湿湿地皮而已,不会起太大作用。今天我们邀请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和我们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个条例。
王教授,这个条例规定,见死不救最高可以罚到5万元,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您怎么看?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我第一印象是,这样一个规定很好,因为这个规定出台以后,像刚才主持人您所讲到的,那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见急不救、见难不救的情形也许可以得到很好的遏制,因为毕竟有禁止性的规定,再加上最高5万元的罚款规定。
主持人:
这是第一感觉。
王锡锌:
对,但是细想一下,我马上会想到难,为什么难呢?因为治病救人很自然的,需要花钱,就如同请客吃饭,请客需要花钱。因此,如果有人光吆喝着请客,而买单的不知道是谁,不知道拿什么来买单,那执行起来可能就很难。
主持人: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个条例,以及出台这个条例的前前后后。
(播放短片)
解说:
医院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近日,广西南宁出台的新规对此提供了一种答案:医院见死不救罚款5万元。
按照3月1日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南宁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如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等,若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条例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公众叫好,称赞政府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而医院则为谁来为医疗费买单叫苦。
南宁市民:
生命是最主要的,多一分钟就多一个生命。
吴曙粤(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业务副院长):
这样的话,病人来到医院,我们不但要救治他花钱,而且他很脏要给他洗澡,没有钱吃饭还要买东西给他吃,都是我们做的,有些费用除了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出来,有些费用是不能计算出来的。
解说:
应该说,政府出台规定,要求医院必须对危重病人无条件施救,规定虽好,但面对急救车送来的无名无钱的病人,“救”谁为医院买单。据南宁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市局属13家医疗机构医疗欠费累计达1660.87万元,2007年欠费额达到235.33万元。针对此问题,此次南宁出台的新条例规定,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经公安民政部门身份甄别后,其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钟建国(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从立法上来讲,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体现人大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这一原则。
南宁市民:
比较符合和谐社会,说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地步了,或者进步到一定的程度了。
解说:
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曾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罪的新罪名,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这个议案一直被搁置。面对医院见死不救这个老问题,此次南宁市罚款的新招能不能见效呢?有人对以罚代管行为提出质疑,还有的人担心医保的费用不够用怎么办?政府买单的费用从哪里出?有没有限制?用罚款的利剑能否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的顽疾?还有没有更有力的措施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这考验着政府的智慧,也考验着我们每一个人。
主持人:
条例已出台了,能不能见效应该说疑问很多,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副主任梁敏荣。梁主任您好。
梁敏荣(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副主任):
你好。
主持人:
梁主任,我们知道您参与了这个条例的出台,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条例?
梁敏荣:
南宁今年在整个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对多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视,首先集中在我们南宁市的应急联动中心,但是在社会医疗管理上没有得到科学的规范管理,所以出现了管理抵制,病人急救过失的这种问题,一些不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也试行改善医疗急救工作,乱设急救医疗网点,形成了社会急救无序竞争的局面,很不利于我们急救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
就是目前也面临一些社会急救方面的问题,所以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我们也注意到像这个条例当中提到社会急救医疗,在条例当中是指对急危重伤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的事件伤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指的是院前,就是在进入医院之前,是不是在进入医院之后,我们这个条例就不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了?
梁敏荣:
也不是完全这种理解,因为急救包括院前和院内,我们这个条例主要界定在伤员送到医院这一部分,我们的急救管理条例主要是约束这一个时间段,在院内的急救还有几项行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
主持人:
就是这个条例对于院内紧急医疗抢救实际上不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梁敏荣:
从这个管理条例来讲,只限一个病人到达医院,把病人送到医院这段时间。
主持人:
这个条例在落实的过程当中,您觉得还需要哪些相配套的条件和措施,使它能够进一步落实好?
梁敏荣:
当然,本条例要真正落实,我们还在制订一些部门的实施细则,比如病人急救队伍准入条件,我们都要制定一些配套的文件,要全面落实这个条例,我认为要一个要广泛地宣传,有对这个条例的充分认识,特别是我们作为医疗部门的一个条例的指示处理,更应该深刻的理解这个条例的重大意义。
主持人:
一个是宣传,另一个呢?
梁敏荣:
另一个我们也要严格执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规范,其他部门要依法对这个情况进行处置。
主持人:
非常感谢梁主任接受我们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