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1日专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面积标准、销售对象、产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将原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原来夫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工资6倍,调整为按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范围内。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2009年广西计划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3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38亿元。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全部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更有利于解决确实需要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需求。
管理办法出台后,2004年4月28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