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近正式出台《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要求,确因案情需要遇到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向庭长报告并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每月按时向法院纪检组报告。对当事人要求反映涉案请示的,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涉案反映材料,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的批示,对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转交办理的应经庭长、审判长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因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案件错误处理或违法审判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