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受贿罪的农机局局长,凭借一份检举他人犯罪的材料一审被判缓刑。检方从中却发现端倪:该局长之所以立功,全是靠一派出所所长事先“通风报信”!经检方提起抗诉,贪贿局长再次站上审判席。2月26日,(四川)大邑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王先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检举”有功
贪贿局长一审获缓刑
现年51岁的王先富系金堂县农机局原局长。2006年6月,王局长突然“出事”了,原因是他涉嫌在实施全县提灌站改造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万余元,并侵吞公款4万余元。
证据确凿,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金堂县法院查明,王先富在担任金堂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5000元,侵吞公款424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归案后,王先富拿出检举材料揭发他人犯罪,经法院查证材料属实,依法认定为立功;加上王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某保险公司”现金之事,并退出赃款35000元,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07年3月15日,金堂县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王先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深入调查
原是派出所所长“透风”
宣判后不久,金堂县检察院了解到,王先富的辩护律师唐某某在该案中有伪造立功证明材料的嫌疑。
情况重大,检察官立即展开艰苦的调查工作,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唐某某系王先富案的辩护律师,开庭前的一天,他从某派出所所长秦某某处得知了一条派出所已掌握的犯罪线索,这让他欣喜不已。随后,唐某某会见了王先富,将该犯罪线索悄悄告知王先富,并要求其复述,当场为王作了笔录。
一切就绪,唐某某将该笔录作为举报材料移送至秦某某任所长的派出所。秦某某便以该所名义为王先富出具“检举说明”等虚假材料,作为王先富有检举立功的证明材料。
2008年4月3日,大邑县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唐某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抗诉
贪贿局长最终获刑
2008年4月25日,金堂县检察院提请成都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提抗理由为二,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王先富归案后有立功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贪污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犯有数罪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008年5月28日,成都市检察院于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经大邑县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先富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属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先富积极退缴赃款,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配合检察机关,如实反映了律师唐某某为帮助其争取缓刑从而弄虚作假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今年2月26日,大邑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赃款予以追缴的决定;撤销原审判决中因犯罪受贿罪、贪污罪对其适用缓刑的决定;王先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