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6日电(记者黄深钢)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仇山磁土矿突水事故案。这起事故致使6名矿工死亡,多名矿工受伤。事故的四名相关责任人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分别判刑。
经余杭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上午,仇山磁土矿10多名工人下井作业。14时20分许,由于矿井二中段采空区发生突水事故,致使在挂钩房等候的15名矿工被下泄的积水和泥石所困,后经人员抢救,事故最终造成吴根水等6名矿工死亡,其余矿工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经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矿井二中段采空区与地表裂缝沟通,由于连续大降雨,大量地表水经裂缝渗入采空区,同时因积水区产生冒顶,使采空区挡水墙上部无法承受积水压力,挡墙上部被冲垮,积水冲毁斜井底板并携带泥石淹没挂钩房,泥石堵住通道,造成在挂钩房等待下班的15名矿工被困。
调查报告认定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华国敏、副总经理王锦龙对事故均负有领导责任,下属膨润土分厂负责安全生产的徐志明、郑小勇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国敏等人在该矿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排除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且在接到停产撤人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彻底组织矿井作业人员撤离,致使该矿发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据此,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处四位被告人均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中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判处四年六个月,郑小勇判处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