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排代表休息一天,很多代表利用这个机会精心完善自己的议案或建议。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代表就是其中的一位。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提了四个方面的建议。来的时候,建议基本成形了,还需要做一点完善。"张金锁认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不完备,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现有法律缺少系统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比如,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如何区别处理,如何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现有规定存在较多缺失。
"强制措施,尤其是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生效裁判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无罪,强制措施很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羞耻感和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有可能增强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张金锁认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应提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标准,尽量不用或者少用强制措施。现行法律规定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未成年人的逮捕证明标准,应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比较适宜;现行法律规定逮捕的刑罚要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我认为应把未成年人逮捕的刑罚要件确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张金锁说,在我国未成年人被定罪以后,其犯罪污点将永远记录在档案中,这势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严重损害其作为一个正常人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他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对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没有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应该建议档案管理部门撤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也写进了张金锁的建议中。张金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考验期,由家庭、学校、单位和有关社团等部门对其监督,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方法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建立暂缓判决制度,就是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法院暂不判处刑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将对其判处轻刑,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其刑罚。
作为检察长,张金锁经历的各类案件不计其数,他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投入如此关注,这来自于他的忧患意识。他说,据统计,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左右,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以吉林省为例,未成年人犯罪从2002年的近700件上升到2008年的1600余件,上升了129%。"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在打击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办法。"
在张金锁看来,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民意代言人,应该为老百姓说话、为老百姓办事;作为检察长,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又要在工作中和工作外积极搜集民情,发现有待改善的工作和制度,彰显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