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个税起征点暂时不会调整。”他说,调个税需要很多外部条件,但目前我们很多外部条件不具备,这几年不可能。
若在平时,财政部官员这一“不会调整”的宣示,或许不会让人太感意外。因为就在上个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便已公开宣布过类似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近期不会有大的修订”。
但在全国两会的场合上,尤其在许多代表委员正纷纷就包括个税起征点在内的个税改革提交大量议案建议的情况下,财政部仍然如此肯定、明确地宣布“个税起征点暂时不会调整”、“这几年不可能”,就让人有些匪夷所思、莫名惊诧了——个税起征点是否调整以及什么时候调整,难道是作为政府部门的财政部就可以“乾纲独断”地自我决定的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像《个人所得税法》这样的法律,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均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正如有专家尖锐指出的,“无论代表个人还是财政部,他都无权这样说”,“这样的大事决定权不应该在一个部委”。
因此,当一个来自人大之外的声音,却便兀自越俎代庖、居高临下地傲慢宣布:“个税起征点暂时不会调整”时,人大代表们依法享有的提交法律修改议案的神圣履职权利,全国人大不容干涉的立法权限职权,及其相应的严肃的法定议事程序,乃至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本身应有的权威、尊严,将何以堪?!为此,一些代表和委员在得知廖晓军的表态后,均倍感沮丧和不满——“你都定了,要我们来干吗?”“代表委员们还没讨论,你表什么态?”
当然,回过头来冷静思量这一事件,我们又会发现,虽然就法理和法律程序而言,财政部门的这一表态,非常不适当,有明显的越权之嫌,但从现实和经验层面来看,又确乎并非不可理喻,甚至都谈不上有什么反常。
长期以来,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修订,我们惯常遵行的事实都是一种“行政主导”式的程序,也即立法或法律修订议案的动议、起草,一般均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并主持起草,然后再交由人大审议通过。虽然法律也赋予了人大代表直接向人大提交议案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并没有成为立法和法律修订的常规常态。这就像宪政专家蔡定剑教授此前曾指出的,“迄今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是真正由某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然后直接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
很显然,这样一种“行政主导”的程序缺憾,正是财政部官员不自觉地作出“个税起征点暂时不会调整”表态的基本背景,同时亦是人大制度本身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其民主内涵的一种表征——至少,就个税改革而言,“税收法定”进而让税法更充分地反映和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要求,而不是任由行政部门来做决定,实乃一项基本的民主法治原则,绝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