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0日讯
花1980元、通过电视购物买的钻石黄金手机,拿到手的却是只值598元的手机,而且没有发票。消费者想维权,因销售方不在本地,却“有权难维”。
避免电视购物以次充好,夸大功效,屡见不鲜。我国的电视购物行业刚刚发展,却已被诟病不少。
而核心的问题是,消费者异地维权难。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林燚,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规范电视购物节目的建议。
1980元买的手机,只值598元
昨天中午,趁着开会的短暂间隙,林燚代表向记者说起了温岭的一个案例。
前不久,一位姓林的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部价格为1980元的某品牌V5钻石黄金手机,邮递到家的包裹一打开,林先生傻眼了:他花1980元买的,却仅是一部价值598元的凯悦S008手机。
林先生立即联系了销售方,导购小姐态度很差,说到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
林先生向温岭工商部门投诉,但因为销售厂家没有出具发票,举证困难。温岭工商部门表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销售方是在北京,消费者必须向北京工商局投诉才行。
林燚代表说,电视购物的“陷阱”还很多。比如,电视购物卖的“一洗黑”染发剂,电视上宣称是纯天然植物制品,但经检测,根本没有一味中草药,含的却是致癌物质——对苯二胺、间苯二胺。
记者调查发现,现在的地方电视台,几乎都被电视购物覆盖,一些少儿频道也播放成人购物产品。
异地维权难,消费者只好“忍”了
电视购物往往是异地(远地)流通、电话认购、邮递(或物流托运)送达,先付款后交货,验货环节缺失,送货者不负任何责任,收款后走人,有些还要求先汇款,后发货。而且,多没有发票。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需要向居住地工商部门求助时,就发现举证困难。另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一般不会跨区域协调,这就使不少消费者有权难维。”林燚代表说。
“确实是这样。打个比方,我在杭州,通过电视购物买的产品出了问题,而销售商在辽宁。我会千里迢迢去维权吗?”全国人大代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中心小学教务主任方青,也很有感触地说,因为维权成本过大,很多消费者都会“忍”了。
广电总局
设“准入制度”
面对电视购物市场的造假、欺骗,怎样规范?怎样避免消费者受骗?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联合发出相关通知,要求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
“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准入制度。”林燚代表说,国家广电总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等的法律法规,设置电视购物商品准入制度,制订出台电视购物管理办法,严把入门关。
办法应明确规定:电视购物的商品必须产地明了、产品凭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齐全,销售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视购物商品许可证,方可进入电视台做广告。
不得侵占黄金时段
不发展购物频道
此外,林燚代表认为,电视台应按“电视购物商品许可证”要求,严格审查,删除不文明图像、不实之词,并与销售方签订责任协议。
避开黄金时间播放,避开6:00-8:00、11:00-13:00、18:00-22:00时间段播出。
制止购物频道侵占电视台频道,对县、市(地)一级电视台随意将频道撤换成购物频道,国家广电总局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工商总局
打破区域执法
购物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方青代表提出,工商总局引导下,各地方工商部门应加强“电视购物”专项执法力度。
电视购物普遍存在异地销售现象,我国的消费维权也应打破“区域”限制,通过不同省市的工商部门联合执法,不给不法商家留“钻空子”的空间。
电视台
缴赔付基金50万-100万元
林燚代表认为,对于因电视购物被欺骗、受坑害的消费者,作为电视台,应积极协助受害人追回损失,同时电视台应负连带责任。凡是开辟电视购物的电视台,都应缴纳电视购物赔付基金50万-100万元,其基金设立在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她建议,一旦发生电视购物受骗受害案件,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责任后,就从其基金中拿出先行赔付;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当地工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