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多种行为亮出红灯。
该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此前证监会曾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本报2008年9月2日B39版)。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他们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不得有下列行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