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3月22日电 题:“腐败成本”增加能否斩断贪婪之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增加的现实考量
新华社记者胡锦武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腐败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记者在江西采访时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让社会各界对反腐败有了更足信心的同时,也期待今后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还有更进一步的反腐举措。
腐败者的“免死金牌”?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项罪名。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这一罪名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世后,适用这一罪名的涉案金额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元到现在的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量刑却一直没有改变。少数人甚至因此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上成为了腐败官员的“免死金牌”。
2005年4月,有“赣南第一贪”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在李国蔚所有涉案金额中,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多元,其余367万多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由于一些落网贪官洞悉了这一罪名的“软肋”,拒不交待贪污贿赂罪行的现象较为突出。李国蔚一案牵出的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骏扬,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钟骏场始终不肯交待非法财产来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以“零口供”对证据确凿的3.5万元赃款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余124万多元被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下。最终,钟骏扬仅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当事人清楚犯罪经过,一旦他们拒不交待,办案人员就算明知是受贿所得,也很难查证。”参与李国蔚一案调查的江西省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很容易让一些涉案人员心存侥幸,甚至逃脱法律制裁。
量刑增加顺应反腐现实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受到各界好评。
“考虑立法的连续性,通过求稳的方式逐步加重量刑,是非常合理的。”刘丰春说,以李国蔚一案为例,办案人员都知道他还有很多工程项目上的贿赂款没有交待,却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李国蔚清楚,交待“受贿”,只要金额在10万以上就可以判刑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过去的量刑最高也才5年。
钟骏扬一案的承办人、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的谢灯认为,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由被告人“自证清白”,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去取证,处置不当,很可能涉嫌“有罪推定”。为此,她认为,出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考虑,当前只有在“宁纵勿枉”基础上适当加重量刑,必须做到有别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财产申报成为制度反腐良方?
在通过立法加强反腐的同时,从制度层面如何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应该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根治腐败现象。
“如果建立了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就可能得以解决。”在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了财产申报法,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就可能被指控为贪污,也就可能断了腐败者逃避制裁的念想。
赣州市纪委副书记赖彩明说,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不失为反腐的一剂良方,但前提是必须对一些地方“允许国家公职人员办实体”的政策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
与此同时,以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中,以亲戚朋友名义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导致财产隐匿难以查明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如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副书记钟宜彩腐败案中,钟宜彩通过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以其子的名义向江西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股450万元,随后又将资金偷偷转出,变相受贿450万元。
为此,赖彩明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分阶段探索进行,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再将我国已有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将内部监督延伸为公开监督,并予以强制推行,避免政策在推行过程中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