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焦点:是否适用死缓
庭审中,杨彦明再次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如数取得了6500余万元巨款。
其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许昔龙认为,章蓉单方面指认将6500万余元交给杨彦明,系孤证。“她可以证明自己提出来了6500万元,但她没有将6500万元如数交给杨彦明的客观证据。”钱列阳说。
章蓉交代,维护客户及单位的运作方式是不公开的,所以杨彦明需要用钱维护客户时,一般不会说钱的具体用处。
钱列阳和许昔龙认为,巨额款项去向不明,其中相当部分很有可能是向有关官员行贿了,保留杨彦明的生命,也就能为将来查处其他受贿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据此,他们提出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
“杨彦明在被捕前曾自杀过两次,很可能是想以死的方式保护受贿人,如果在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国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贿人。”许昔龙说。而对于自杀,杨彦明昨天在法庭上首度表态:我有自杀的行为,但不是畏罪自杀,我的道德还没有败坏到这种地步。
但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检察人员认为,杨彦明5年来始终不交待赃款的去向,说明他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很深,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受到严惩。公诉人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彦明的钱是用于行贿,“不能因为这起个案牺牲法律的尊严”。
“如果杨彦明的确是去行贿,那么他就是在包庇这些受贿的部门和个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应该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说。
辩护律师钱列阳说,法律的精神不是单纯的以惩罚为目的,杨彦明是可以适用死刑但不是必需适用死刑,判死缓对将来追回国有资产和惩处幕后贪官都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